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体系、规范相关工作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正式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围绕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要求、注册资本标准、股权结构管控、审批权限界定以及各类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全方位优化与调整,通过压实准入管理、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的责任,引导农村中小银行坚守核心主业、聚焦服务本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升级,为其深化改革进程、实现减量提质发展指明了清晰路径。截至目前,我国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主要包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坦言,随着中小银行整合进程不断加快,原有行政许可规定在机构类型覆盖范围、准入标准设定等方面,已难以匹配当前行业发展实际,迫切需要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办法》完成修订后,将紧跟行业发展步伐、贴合时代需求,更契合农村中小银行的经营现状和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表示,此次推出的《办法》精准对接中小银行改革化险的核心需求,直击改革过程中的痛点与难点问题,始终贯穿“补短板、强监管、优流程、控风险”的核心导向。此次整体修订工作,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减量提质、优化发展的行业大趋势高度契合,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准入环节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实现治理能力与资本实力的系统性提升和全方位重塑。
当前,农村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工作已步入攻坚冲刺阶段。为有效助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平稳推进改革重组工作,《办法》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设立条件作出明确界定,明确要求其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资本,且最低限额确定为5000万元人民币。董希淼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紧密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的实际情况,填补了原有监管制度中的空白地带,明确了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监管定位,同时将该模式列为省联社改制的主要路径之一。
在此之前,各地在探索农村中小银行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行政许可依据,在机构性质认定、股权结构搭建、治理模式设计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探索空间,这也导致不同省份之间的改革模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董希淼指出,《办法》的出台实施,为相关机构的设立运营和规范发展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制度遵循,有利于统一规范改革模式、理顺改革路径,有效降低改革过程中的各类不确定性因素。
除此之外,《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内控机制建设高度关注、重点部署,这一举措能够有效筑牢信贷风险防控底线,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以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为例,《办法》取消了内审、财务、合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许可审批,以此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同时新增首席合规官、首席信息官岗位,并提高了相关岗位的学历准入门槛,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银行合规管理与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双重重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珩认为,随着监管机制的不断规范与完善,将从多个维度推动农村中小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塑与提升。他建议,农村中小银行应多措并举完善公司治理体系,通过增资扩股、改革重组等多种方式充实核心资本,切实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主动引入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强化自身“三农”服务属性与基因,以充足的金融活水,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
内容整理:小康 本文参考自:《中国农网》 农村中小银行准入门槛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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